蔡玉华:您好
近日蔡玉如持蔡金才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立的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为(2013)沪嘉证字第1389号,内容见附件,共两页〕向我处申请办理相关继承公证,要求继承蔡金才的相关财产。我处受理了蔡玉如的申请,现发函通知您我处将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公证遗嘱依法出具相关公证书,除非您手中有以下证明材料之一足以影响到公证的办理:
一、被继承人仍然生存的证据。
二、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不是立遗嘱人所有的证明。
三、立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四、立遗嘱人在立本公证遗嘱之后另立的其他公证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或已办理了相关公证声明撤销了前述公证遗嘱。
五、公安机关出具的遗嘱受益人为继承遗产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的证据;法院出具的遗嘱受益人遗弃被继承人或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生效判决或在审证明。
六、法院提供的您已就本继承争议予以诉讼立案的通知书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争议立案证明。
七、遗嘱中附有遗嘱受益人必须履行的条件,而遗嘱受益人并未实际履行该条件的,请您参照第六条提供相关法院立案证明。
在二○一九年九月二日之前,如果您有上述证据请及时提供我处承办公证员季桃兴,只有异议主张而未能提供上述证据的,我处将按期根据遗嘱公证书为蔡玉如出具相关公证书。
附:(2013)沪嘉证字第1389号公证书复印件
上海市嘉定公证处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承办公证员:季桃兴 地址:嘉定区嘉定镇金沙路85号。
联系电话:59528480,手机:13601827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