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芳芳:您好!
近日潘建英持潘引弟于二○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在上海市普陀公证处所立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2014)沪普证字第5014号]向我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要求继承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鹤霞路555弄30号1103室房屋中潘引弟名下的房产份额。我处受理了上述申请,现通知您我处将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根据该公证遗嘱依法出具相关公证书,除非您向我处提供以下确实证据之一足以影响公证办理:
一、立遗嘱人潘引弟仍然生存的证据;
二、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不是立遗嘱人所有的证据(房地产产权归属以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册载明为准);
三、立遗嘱人未保留依靠其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以及其他依靠其扶养的人的遗产份额;
四、立遗嘱人在立本公证遗嘱之后另立的其他公证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或已办理了相关公证声明撤销了前述公证遗嘱;
五、公安机关出具的遗嘱受益人为继承遗产故意杀害立遗嘱人或其他继承人的证据;人民法院出具的遗嘱受益人遗弃立遗嘱人或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生效判决或在审证明;
六、人民法院提供的您已就本继承争议予以诉讼立案的通知书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争议立案证明;
七、遗嘱中附有遗嘱受益人必须履行的条件,而遗嘱受益人并未实际履行该条件的,请参照本函第六条提供人民法院立案证明。
如您能够提供上述证据材料,请您在二○二一年五月七日之前及时联系我处(联系人:桑叶公证员)。如在上述期限内未有回复或仅有异议主张而不能提供上述证据材料的,我处将在上述期限届满后为潘建英出具相关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附:(2014)沪普证字第5014号公证书复印件
承办公证员:桑叶 联系地址:嘉定区嘉定镇金沙路85号(近博乐路)
联系电话:59529480,59928586 传真:5991755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公证处
二○二一年四月七日